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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车贷】车贷未按期还汽车公司能否扣车

时间:2018-08-18   来源:购车贷款   点击:

认为车主未按期归还银行按揭购车贷款,汽车销售公司找个理由将车扣留了。车主一怒之下将汽车销售公司告到了法院。日前,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汽车销售公司10日内返还奥迪轿车。
2012年11月6日,刘先生在北部新区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总价为30余万元的奥迪A4轿车,刘支付了9万余元的首付款,剩余款项由刘委托汽车销售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及相关事宜。刘、汽车销售公司、银行三方签订了多个合同,约定由汽车销售公司为刘先生在银行的透支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由刘在银行申办购车专用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的方式透支购车款211000元,按月分期偿还透支资金,分为36期,刘先生以该车为抵押物为银行在该车上设定了抵押权。
刘先生诉称,2013年1月29日,汽车销售公司以奥迪车的电子号牌有故障为由,要求其来公司进行校正,刘委托朋友颜某将车开到汽车销售公司后,对方以刘未按期向银行还款为由将该车予以扣留,未向颜某出具任何扣车手续。
2013年8月21日,刘与妻子周女士将汽车销售公司告到了渝北区法院,请求判令汽车销售公司立即归还奥迪车。2013年11月8日,渝北区法院审理认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将奥迪车卖给刘先生和周女士后,该车的所有权自车辆交付之日起即转移给二原告,二原告对该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扣留的奥迪A4轿车一辆返还给原告,驳回了刘先生和周女士要求赔偿扣车损失600元/天的要求。
一审判决后,汽车销售公司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及周女士提供的录音资料、证人颜某的当庭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将刘先生、周女士的奥迪车非法扣留,其行为侵犯了刘先生、周女士的财产所有权,属无权占有。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日前,市一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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