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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积金缴存比例]深圳市职工多缴存公积金受中心嘉奖

时间:2019-01-19   来源:消费贷款   点击:

  根据本次《贷款规定》,公积金贷款具体额度核定上,按照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计算,同时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还本付息额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有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共同申请人缴存基数之和。
  据了解,此前的版本是按公积金账户余额8倍计算,不少市民认为应当提高。由此,公积金中心进行了修改完善,调整为10倍。对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上述可贷额度计算的基础上可以提高10%(但不能突破50万或80万元的限额,同时不能超出其月还贷能力,如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还本付息额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
  贷款额度与账户余额挂钩曾让一些市民不理解,认为条件太苛刻。昨日,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挂钩主要是为了公积金制度能够健康、可持续发展。从全国范围来看,已有很多城市的公积金贷款将可贷额度与账户余额挂钩。采用了贷款额度与账户余额挂钩的方法,是为了鼓励职工多缴存、多积累,让公积金贷款惠及更多的缴存职工。
  由于深圳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实施较晚,住房公积金资金积累有限,如果根据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可贷额度相对较高,那么相应的公积金贷款笔数就会减少,只能满足少部分职工的购房需求,因此,从公平性的角度出发,为了能够让更多的职工享受公积金贷款,可贷款额度确定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根据该暂行办法,深圳市所有单位必须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将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分析称,即将实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三大特点:一是真正实现了公积金的共济作用,可用于贷款购房;二是扩大了实施对象,覆盖面广,不设户籍限制;三是在制度设计上,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创新,确保实现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优质化。

  据悉,早在1992年深圳已开始在部分企业中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当时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着明显的问题,比如覆盖面窄、没有住房贷款功能等。为此,2009年5月,深圳出台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2010年10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挂牌,11月30日正式出台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把所有在职职工都纳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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