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发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贷款规定》),并宣布自9月28日起,职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规定》的部分内容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有所优化调整,其中备受市民关注的账户余额倍数由此前的10倍提高至12倍,最高可贷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90万元。
20日起提供配套服务
深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将于9月28日起对外试运行。自9月20日起,公积金中心三个办事大厅(福田、宝安、龙岗管理部)贷款业务受理窗口将提供从房产评估询价、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申请、签订贷款合同,到发放公积金贷款、领取贷款合同、贷后变更等一站式全程服务。届时,职工可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就近前往三个办事大厅或者拨打公积金中心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贷款限额、账户余额倍数
可动态调整
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贷款规定》自7月16日至3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收到的近3000条意见和建议中,市民关注的焦点多集中于账户余额倍数、商转公业务、贷款最高额度、首付比例和房产套数认定、申请条件等方面。根据市民的意见,《贷款规定》进行了一些优化调整。
经再次测算,同时考虑到贷款上线初期职工账户余额较少及我市房价等多方面因素,《贷款规定》将账户余额的倍数从10倍提高至12倍,最高可贷额度从80万元提高至90万元(申请人个人申请的,最高可贷额度50万元维持不变)。
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贷款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可根据国家、省、本市住房政策以及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进行适时调整,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可在不同阶段进行动态调整,既可提高,亦可降低。
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不能贷款
对于二套房及90平方米以下住房首付款比例问题,《贷款规定》第十四条特别增加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要求”的规定。
据悉,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针对有市民需采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还贷的方式,市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首套房纯粹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话,首付款不得低于20%,如采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方式,则须依据商业贷款的首付款规定,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