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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的法律关系]银行人的法治困扰

时间:2016-04-18   来源:白银投资   点击:

 由法治周末报社联合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共同举办的“首都银行业合规化、法治化新常态研讨会”日前在交通银行(行情601328,咨询)北京市分行举行。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中国人民大学及近20家银行协会会员单位领导、专家共同就“新常态下银行业合规化、法治化”核心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随着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商业银行面临着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市场准入放松、监管收紧、产业结构调整、资产增速放缓、信用风险暴露等诸多挑战,中国银行(行情601988,咨询)业的发展也步入了新常态。”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李光平如是说。

  面对新的风险与挑战,李光平认为,商业银行的发展更需要合规化、法治化。“依法合规经营是商业银行的生命线,加强和推动合规经营管理工作是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的基础,我行主要从建设合规管理框架、弘扬合规文化、探索有效的合规管理措施等方面来加强合规管理工作。”李光平说。

  客户维权意识增强

  银行涉诉案件增多

  2014年年底,由法制日报社和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2014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报告》显示,2013年银行业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指数平均得分在所有行业中排名第1位,比所有行业的年度法律风险指数平均值25.665高113.21%。其中,诉讼分项指标得分最高。

  统计显示,银行业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在2011年至2013年3个年度中一直呈现缓慢上升趋势。根据2013年年报统计,2507家上市公司共计涉诉7680次,其中16家银行就占了5679次。

  对此,中国农业银行(行情601288,咨询)高级法律顾问王丽萍认为,银行涉诉案件不断增多,最主要的原因是投资者的认识水平亟需加强。

  “其实,‘存款失踪’事件大部分都是客户投了一些理财产品,客户分不清存款与理财的区别,认为理财达到的最高收益就是利息,处于一种混淆的状态。另外,客户对银行理财刚性兑付的预期还是比较强烈的,认为从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与通过其他渠道,比如证券公司、投资公司等购买的理财产品相比,在兑付方面至少不能亏本,一旦产品本身出现一些风险的时候,投资者心理上就难以接受,从而导致一些纠纷的产生。”王丽萍说。

  据王丽萍介绍,银行一般都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之后,才设计一些产品,开展一些业务,但是真正出了问题之后,客户对理财业务不太了解,就会凭借自己的认识,以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来解决,而不采用司法途径,这样法律就没法使用,让银行觉得很被动。

  不过,王丽萍认为,对于理财产品方面的纠纷问题,除了客户自身原因,比如对理财产品缺乏了解、被高息所诱惑外,银行方面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营销方面的压力,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在介绍理财产品时,可能也没有把产品风险介绍的那么充分”。

  除了理财产品方面的纠纷外,几位银行高管都提到,在办理业务中,还会存在一些“难缠”的大客户。在实际操作中,比如信贷业务,银行一般都有自己的格式文本,而这些大客户谈判能力非常强,他们不同意使用银行的格式文本,或者要求修改,或者使用他们自己制定的文本,但是他们自己制定的文本就有可能对银行的权益产生一些侵害。

  “对于大客户的谈判,我们法律人员和业务人员一般都会提前介入,争取尽早达成一致,否则会影响业务的发展。”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法律与合规部总经理佟珊说。

  互联网技术给银行带来严峻挑战

  除了上述操作层面的问题外,互联网新技术的渗透也给银行维护客户资金安全带来了严峻挑战。

  “除了传统行业的竞争之外,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竞争更加激烈。”佟珊说。

  《人民日报》2015年5月7日报道:去年上海金融犯罪案件总量较2013年上升超四成,上海市检察机关全年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2063件,较2013年上升46.2%。

  中国工商银行(行情601398,咨询)北京市分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杨涛称,前几年,大家关注的可能是银行利润的增加,而最近因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对一些新型工具的使用,把电子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型银行交易系统作为诈骗工具,窃取银行款项,致使储户存款丢失,给银行带来了非常大的声誉风险和压力。

  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发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客户有意泄露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免于承担相应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席月民曾表示,在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中,银行败诉并不鲜见。其原因主要在于,银行通过银行卡章程中的格式条款单方面免责,实际上把本应自行承担的交易风险转嫁给了持卡人,从而加重了持卡人的责任,构成显失公平。这样的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此类案件中技术问题更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伪卡的信息读写功能及其真伪识别上。银行卡系银行制作发行,其技术安全理应由银行负责。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案例明确了银行应当对伪卡进行识别,如果能够证明盗取存款者使用的是伪卡,法院通常会判决持卡人胜诉。”席月民说。

  针对新技术带来的安全风险问题,李光平介绍,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实施创新业务研发的法律与合规双向式的审查制度,从产品源头把住法律合规风险关。

  “金融创新是对传统业务的突破,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章制度可循,有着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兼具的特点,且相对传统业务,合规风险的识别难度更大,尽力做到合规业务创新风险的同时,一定要严把合规关。”李光平进一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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