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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油价92]今日油价 国内成品油价格明起下调 私家车一箱油少花3.5元

时间:2015-11-08   来源:原油价格   点击:

国家发改委今日决定,将汽、柴油价格从8日零时起每吨分别降低95元和90元,其中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分别降低0.07元和0.08元,92号汽油下跌0.07元/升,95号汽油下跌0.08元/升。

据测算,这次油价下调对车主的影响并不大,加满一箱油只少花3.5元。

进入本计价周期以来,受美国原油库存增长,希腊债务危机加剧等因素的影响,国际油价整体呈现出了震荡下滑走势,各机构监测的一揽子原油变化率也跟随持续下跌。截至昨日,新华社监测的原油平均价格变化率为-1.28%,隆众、卓创、中宇等社会分析机构监测原油变化率也达到了-1.59%到-1.71%。

分析认为,此次油价调整为年内最小调幅,对于车辆出行等终端成本影响不大,不过由于连续的下调预期影响,再加上汽柴油终端消耗缓慢,国内成品油批发市场运行疲软,价格不断下滑。其中地炼汽油批零价差扩大至2500元/吨左右,柴油批零价差扩大至2000元/吨左右。预计短期成品油市场或将继续呈现量价齐跌的局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5]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95元和9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140和6165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7540元和6565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5年7月7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2015年国内成品油价格历次调整:

7月7日24时 下调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每吨95元、90元

6月23日 汽柴油价调价搁浅

6月8日24时 下调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每吨110元、105元

5月25日 汽柴油价调价搁浅

5月11日24时 上调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每吨255元、245元

4月25日24时 上调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每吨300元、285元

4月10日24时 上调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每吨120元、115元

3月26日24时 下调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每吨240元、230元

3月12日 汽柴油价调价搁浅

2月27日24时上调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每吨390元、375元

2月9日24时上调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每吨290元、280元

1月26日24时下调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每吨各365元、350元

1月12日24时下调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每吨各180元、230元

背景资料

取消养路费 提高燃油税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国务院同时决定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流动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成品油价格调整既要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和企业生产成本,又要考虑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既要反映石油资源稀缺程度,又要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

调价缩短为10个工作日 取消4%幅度限制

2013年3月2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1、将成品油计价和调价周期由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并取消上下4%的幅度限制。

2、当汽、柴油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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