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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官网|证监会:出现八类情形将中止IPO审查

时间:2017-12-25   来源:金融知识   点击:

证监会提高发行审核效率、从严把关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措施进一步向IPO审核流程的前端延伸。昨日本站发现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两则“发行监管问答”,就IPO申请的反馈回复时间、中止审查、恢复审查、终止审查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更新了对IPO预先披露材料报送等相关事项的要求。
  
  根据新发布的监管问答,IPO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须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回复反馈意见,否则将被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发行人的申请自受理后至通过发审会期间,若发生八类情形将中止审查;IPO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直接终止审查。再融资发行审核申请也将参照IPO审核的要求执行。
  
  此次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对现行IPO中止审查的各类情形进行了全面梳理。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控人、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等的不当行为都可能触发中止审查条件。
  
  具体而言,发行人申请自受理后至通过发审会期间,发生如下情形将中止审查:
  
  发行人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证监会昨日新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对证监会审核反馈意见的回复时间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包括: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须在证监会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须在证监会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函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须在证监会书面反馈意见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会材料报送至发行部。
  
  对于这些时限要求,发行人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若逾期时间较长,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明确了保荐机构提交预先披露材料的时点,包括:须在向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预先披露材料;须在报送上会材料的同时,报送预先披露更新材料。发行部在发行人预先披露更新后安排初审会。初审会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将需要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进一步说明的事项告知保荐机构。
  
  按照要求,在发审会召开前,相关保荐机构须持续关注媒体报道情况,并主动就媒体报道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的质疑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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