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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第一家cdr|CDR的一小步却是资本市场的一大步

时间:2015-10-15   来源:股票知识   点击:

    深圳股票配资:近日监管层和交易所频频发声,显示CDR的最终问世可能快于市场预期。这也意味着,未来境内投资者可以像购买A股一样便捷地投资中国在境外上市的新经济企业了。而且据媒体报道有关部门不久前已就《存托凭证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草稿)》的起草工作召开了专题封闭会。


    在了解CDR之前,笔者先是知道ADR的,那就是美国存托凭证 (AmericanDepositaryReceipt,ADR)。存托凭证(De-positoryReceipts〕,又称存券收据或存股证。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这里的有价证券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债券。美国存托凭证(ADR)是面向美国投资者发行并在美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存托凭证。


    ADR的出现是因为受到美国法律和相关规定的限制和要求,根据美国证监会要求,所有在美国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注册地都必须是美国。于是乎,所有的外国公司要想在美国发售股份,就只能在美国注册设立一家新的公司,无论是上市流程方面还是事后管理非常麻烦。而且美国证监会还要求部分美国的投资机构,只能投资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市流通的股票。所以,以前外国公司想要去美国融资就比较麻烦。而境内的投资者想投国外公司的股票还限制多多。缺点也很明显,外国公司进不来,国内资金出不去,修改法律不可能。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的资本市场也出现ADR类似的要求,有一批代表新经济发展的中国企业按照海外股市要求在境外上市了,中国境内的投资者缺乏投资它们分享它们在中国经济中成长的红利,于是CDR中国存托凭证(ChinaDepositoryReceipts)的设想便自然出现了,当然作为中国境内投资者何时能参与CDR中国存托凭证,还有相当一段路要走,首当其冲的就是相关的法律和规定,这才有了媒体猜测和报道。首先能看出CDR与ADR的不同之处,美国存托银行与存托凭证的承销商一般是同一金融机构,但在中国分业监管的背景下,应该由哪类机构扮演存托银行与承销商的角色,则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度安排,即便在最新的机构改革中中国证监会也与中国银行(4.13 -0.96%,诊股)(4.40 -0.23%)保险监督委员会是两个部门。我们也听到有这样的建议即由证券公司取代存托银行的作用,以避免跨界监管、监管套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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