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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配偶】配偶成内幕交易重灾区 信息泄露者处罚不一

时间:2014-07-02   来源:国内新闻   点击: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对于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打击,有三个特点:突出“从源头上净化水源,严禁内部人泄密”;重点打击“刺探内幕信息”的恶劣行径;严厉打击通过自媒体等新型传媒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在215例内幕交易处罚案例中,内幕信息知情人配偶参与内幕交易的次数增多。还有一点,即内幕信息的泄露者却处罚不一,有的受到惩罚,有的则安然无恙。

    “枕边风”成重灾区

    在215例内幕交易案件中,内幕信息知情人配偶涉案达到35起。

    较为典型的案例,是中国证监会在2014年6月27日的处罚,“2012年2、3月份,深圳五岳乾坤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经朋友推荐,与SST华新(00010.SZ,现为深华新)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信达投资有限公司联系,洽谈五岳乾坤参与SST华新股改事宜。2012年8月9日,股改事宜取得实质进展,内幕信息已经形成。”

    上述处罚书显示,单某作为SST华新证券事务代表,一直参与股改信息的披露工作。单某最迟不晚于2012年8月15日知悉该内幕信息。吕燕为单某配偶,2012年8月16日1:23,10:44、11:35双方存在手机通话联系。吕燕亦承认从单某处知悉SST华新股改信息,从而坚定买入该股。吕燕不晚于2012年8月16日从单某处知悉该内幕信息。

    最终,证监会决定“责令吕燕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242.28万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同样,2016年1月21日证监会的处罚书中,“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华信)有意提高其控制的上市公司华星化工(002018.SZ,现为华信国际)的控股比例,通过向其关联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募集资金发展第二主业,并积极寻找相关项目。2013年9月底,中国华信董事局常委、上海大华国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臧某军向中国华信的高层推荐并讨论来料加工项目。2013年10月底,华星化工停牌前两周(10月31日左右),中国华信董事局主席叶某明指示时任华星化工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孙某执行上市公司华星化工定向增发股票方案,来料加工项目明确为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配套项目。因此,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3年10月31日至2013年11月18日。臧某军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前的来料加工配套项目的推荐人和主要负责人,知悉公司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化工品来料加工项目。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臧某军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3年10月底。”

    陈悦婷为臧某军配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自有账户买入“华星化工”6万股,获利7.31万元,交易活动与本案内幕信息基本吻合。因此,证监会决定“没收陈悦婷违法所得7.31万元,并处以7.31万元罚款”。

    一位地方证监局工作人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监管层目前对异常交易的股票和账户监管很严,“只要不符合正常投资逻辑,且处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期,我们会很快进行调查。而且,对于辖区内的上市公司,我们也经常组织他们学习内幕消息的保密”。

    但是,他也坦言,上市公司高管们由于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能够更为便捷和及时获知上市公司的重要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容易为这些内部人员所利用,透露给自己的爱人、亲属、朋友等并进行内幕交易活动”。

    泄密者处罚不一

    针对内幕交易参与者的处罚目前比较统一,但是对内幕信息泄露者,监管层的处罚却并不统一。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在215例内幕信息案中,只要有一半来自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泄密,但被处罚者寥寥无几。

    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7号显示,何建文在省广股份(002400.SZ)收购雅润文化内幕信息公开前,向戈某泄露内幕信息,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决定“对何建文处以3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27日处罚书显示,丽珠集团股权激励方案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丽珠集团董事会秘书李如才将信息泄露给张明芳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禁止泄露内幕信息”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的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决定“对李如才处以10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13日处罚书显示,恒顺电气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艳强在信息公开前将信息泄露给李根,李根又泄露给多个机构和个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禁止泄露内幕信息”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的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决定“对王艳强处以30万元罚款”。

    但是,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除去上述不多的内幕信息泄露者被处罚外,更多的却平安无事。例如上述将内幕信息泄露给配偶的部分上市公司高管,多数都没有受到处罚。

    天津证监局2016年1月20日出具处罚书,处罚了构成内幕交易的蓝色光标(300058.SZ)数字营销机构助理总裁赵文源,但是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某(蓝色光标原证券事务代表),天津证监局没作出任何处罚。而赵文源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徐某后,作出卖出股票决定的。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内幕信息泄露者违规需要受到处罚,“但是监管层的处罚具体原因不明白,也没有什么规律可循。”

    一位地方证监局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内幕信息泄露者,根据《证券法》规定是应该受到处罚的,“但对于内幕交易者的行为比较容易确定,对于泄密者很难确定。例如,他打个电话泄露内幕消息,你无法确定他电话里说了什么,有时候取证就很困难。能处罚的,都是有明确取证的,如丽珠集团董事会秘书李如才将信息泄露给张明芳的行为。”

    同时他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老鼠仓”在我国不属于内幕交易,“内幕信息具有未公开性这一特征,意味着它有一天必须公开。但基金经理利用基金投资信息进行‘老鼠仓’交易,而基金投资信息不是必须公开的,所以不属于内幕交易。”

    利用特殊地位进行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严重影响A股上市公司的市场形象、业务发展及其市场公信力,因此,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要严防信息泄露,即使是配偶,也不能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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