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家长因为小孩学舍近求远的问题,向法院起诉教育局。12月11日上午,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目前这位家长表示,将继续上诉。
家门口330米就有一所小学却不能上,孩子要“舍近求远”,跑到1.29公里外的另一所小学去上学。江苏南京市民顾先生认为,根据“就近入学”规定,他的孩子应该上离家最近的学校,遂起诉该市建邺区教育局。
时隔开庭3个月,12月11日上午,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家长起诉教育局被驳回
顾先生的一个女儿是2008年10月出生,顾先生本以为可以上330米开外的新城北小,却上了1.29公里外的南湖三小。
顾先生认为,教育局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中“就近入学”原则,请求法院确认教育局2015年划分小学施教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教育局重新划分涉及吉庆家园和南湖三小、新城北小的施教区范围。
“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
法院认为,由于建邺区学校资源与人口分布不均衡,客观上施教区的划分不可能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均入学至离家庭住址最近的学校,只能从总体上满足所划分的区域符合“就近入学”原则。
换句话说,“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
教育局是以道路为界、兼顾社区的不规则多边形方式划分施教区,顾先生则认为应当采取以学校为中心,确定半径后向外辐射画圆的划分方式。
法院认为,从不同角度看,两种划分方式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顾先生主张的方式,必然导致施教区之间存在空白和重合,也没有考虑到路面状况等实际因素,没有考虑到不同学校之间办学规模的差别,没有考虑到学校周边土地的居住、商业、工业等用地性质的差别。
而教育局采用的方式,也会造成部分适龄儿童未被安排入学至离家最近的学校,但是,这种方式能够兼顾学校布局、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地理状况等条件,符合义务教育全员接纳、教育公平、就近入学原则,合理性会更强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