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原油 > 投资入门 > 红岭创投p2p_东方创投P2P非法集资第一案尘埃落定 主犯仅判三年

红岭创投p2p_东方创投P2P非法集资第一案尘埃落定 主犯仅判三年

时间:2017-08-08   来源:投资入门   点击:

东方创投是2013年6月成立于深圳的一家p2p平台,判决书显示,截至2013年10月31日,该平台吸收投资者资金共1.26亿,其中已兑付7471.96万,实际未归还投资人本金5250.32万。法院最终认为东方创投法人邓亮是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银监会即将出台p2p监管细则之际,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公司(下称东方创投)两位主要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律师查询,国内近年尚无其他相关判例,该判例成为国内p2p被判非法集资的第一案。

东方创投是2013年6月成立于深圳的一家P2P平台,记者获悉的判决书(【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47号)显示,截至2013年10月31日,该平台吸收投资者资金共1.26亿,其中已兑付7471.96万,实际未归还投资人本金5250.32万。

检方指控,东方创投是一家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过举证、辩护,法院最终认为东方创投法人邓亮是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运营总监线李泽明是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

8月11日,记者在该公司位于深圳帝王大厦的办公地点发现,该公司已经被查封,公司的门上则出现了日期为2013年11月12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公告,该公司旗下10位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所欠劳动报酬64398.39元。

记者向被告人邓亮的主要辩护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魏志敏进一步了解情况时,该律师以案件已结案,法院判决已作出为由,拒绝评论。

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卫星认为,非法集资一般按照是否给当事投资人造成损失来分类,如果造成损失,应当事人诉讼要求,法院及其相关方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处罚被告人;如果没有造成损失,法律上构成犯罪,但当事人诉讼,法院不会处罚,更多的是扰乱金融秩序,应该由金融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规管理。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P2P的监管法则,监管方正在制定。

2014年4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央行、银监会等部门参与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张君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明确中介性质,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央行7月中旬召集了包括P2P、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等多家互联网金融企业就即将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同时,银监会也正在制定P2P行业的监管细则,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该细则将于8月底出台并征求意见。


推荐内容

推荐文章

栏目导航

友情链接

网站首页
股票
原油
银行
理财
外汇
投资
知识
贷款
房产
期货
新闻

copyright 2016-2018 股票财经资讯网|股票行情财经门户保留所有权 京ICP备16025527号 免责声明:网站部分内容转载至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