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股指配资在线了解,交易所将在后续业务规则中明确CDR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事项。
需要指出的是,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视,是《管理办法》的一个亮点。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此明确表示,证监会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试点企业特点,要求试点企业公平对待境内投资者,不得有任何实质性损害其权益的特殊安排和行为,并引入了多方位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位券商人士表示,引入多方位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在国际上比较少见。之所以引入这些举措,这与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这一现状是密不可分的。
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日前介绍,截至4月底,我国资本市场个人投资者已达1.38亿,其中95%以上为持股市值在5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他们在专业知识、信息获取、风险承受等方面存在天然弱势。保护好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是中国证监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要求试点企业公平对待境内投资者,不得有任何实质性损害其权益的特殊安排和行为,并引入了多方位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包括“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情况下,试点企业应当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为了加强对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强化其对投资者的责任意识,在试点企业实现盈利前,上述人员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等五大方面。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从管理部门来讲,要考虑的是如何让投资者认识到这种新投资品种的投资风险,同时,它的价值和风险都要对投资者充分展示出来,因此,信息披露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关于投资价值和风险的信息,要让投资者很清楚。
他同时表示,作为投资者来讲,要考虑的问题是投资以后有哪些风险,以及是否有能力承担风险。如果投资者愿意承受风险,那就投资;如果不愿意,就不要投资,这与哪些公司上市没有太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