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2012年部分城市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其中山东临沂市9县自2012年6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将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
2014年10月,由住建部、财政部、央行三部门发文,包括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推进异地贷款、降低中间费用、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其中,连缴6个月的职工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现行为12个月)。
一、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除国家规定政策调整外,必须按贷款时确定的缴存额继续缴存,不得停缴或降低缴存额。
二、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调入新单位要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到新账户。新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或从事个体、自由职业的,要以个人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连续逾期6个月以上未足额缴存或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相关委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已办理的贷款,或按照商业住房贷款利率加收利息。
四、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如工作单位及个人电话、手机号码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将变动信息告知办理贷款的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