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本站了解,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包括4种情形: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以及股东因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与其他成熟资本市场相比,中国A股的股份回购范围还比较窄,且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此次对股份回购制度的完善弥补了这些缺陷。
一方面,增加股份回购的情形,包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等。特别是增加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规定,为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提供了更多灵活性。另一方面,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对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配合可转债、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以及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等情形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收购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的股份。在成熟市场中,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是基础性制度安排。股份回购是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重要方式,相较股票分红具有一定税收优势,且在执行上更加灵活。同时,股份回购还是稳定公司估值的重要手段。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的美国经验看,股份回购贯穿了熊市到牛市的全过程,是美国股票市场繁荣的重要制度保障。回购的股份无论用于股权激励还是股份公司合并,在消息面上均可能给上市公司股价带来利好,对促进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特别是为当前形势下稳定资本市场预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
恒指配资在线认为股份回购制度是成熟资本市场的一个常态化措施,对于市场的稳定和规范化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1993年公司法规定了两种允许股份回购的例外情形。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增加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例外情形,并对股份回购决策程序等作了规定。数据显示,2014年以来,沪深两市约有2169家次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其中,主动回购148家次,金额约529.36亿元;被动回购2021家次(主要为购回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激励股票),被动回购家次占比高达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