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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护了你的个人信息】银行保护了你的个人信息吗?

时间:2016-08-17   来源:消费投资   点击:

银行办个业务,一等就是大半天,各种手续办理复杂,办完卡后,总能收到各种垃圾短信—这些情况,你们肯定也遇到过。

  从去年3月15日起实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首次提到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应当对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法律的层面,把储户纳入到消费者的范畴,把银行界定为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者。

  最近,浙江省消保委联合绍兴市消保委,开展了银行服务业消费评价工作。省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在绍兴市区设立网点的20家银行,消保委派出消费维权义工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以消费者身份在20家被测评银行申领20张借记卡。同时在办卡前在移动公司申领了全新手机号,只用于上述银行卡申领时的登记,接收相关短消息。

  问题一:

  在办卡登记所必须填写的个人信息中,超过半数的银行只要求填写储户个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等信息,但有1/3的银行的表格明确要求储户必须填写职业或收入情况,但在申办时,有的实际未填,也仍能办妥。如某银行把储户的工作单位列为必填项,但如果不填写也能办妥。

  解读: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借记卡不具有透支的功能,对于消费者的收入情况、职业情况和工作单位等,银行没有必要掌握,虽然在实际办卡中,消费者未填上述信息在有的银行也能申领到借记卡,表格上却明示为必填项,本身就是在误导消费者。

  问题二:擅自发送商业短信

  从办卡到销卡过程中,陆续收到8家银行发送的商业短信,有的是同一内容多次发送,也有商业短信夹在资金变动的通知短信中。在用手机拨打某银行咨询电话后,也收到了即时发回的商业短信。

  解读: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本次测评中,8家银行在事先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消费者发送短信,而且商业短信都是广告、宣传类型,银行业这类私自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行为已违反了新《消法》第二十九规定。

  问题三:借记卡的收费标准单方更改即有效

  如有银行规定: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行最新公告为准。

  解读:银行方不能未经告知消费者的程序,随时、擅自更改收费标准,而应当事前进行告知,并且给消费者一定的时间考虑是否继续使用收费标准变动后的银行卡。此条款涉嫌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

  问题四:提前销户不退年费和短信费

  如部分银行规定:提前销户,年费概不退还。消费者终止短信服务,则已缴纳的短信服务费不予退还。

  解读:“从账户预先扣款”涉嫌排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已收取的账户管理费不再退还”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

  问题五:扩大银行免责范围

  部分银行规定:因系统、网络、通讯以及不能预知、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的储户损失,银行不予承担。有银行还把电脑病毒也纳入了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消费者损失;还有银行把“交易中偶发的因素”也作为“不可归因于”银行方的原因而不对由此造成的消费者损失担责。

  解读:此条款扩大银行免责范围。防范银行系统内部计算机的病毒侵入完全是银行的职责所在,不能把该事件作为不可抗力。而同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并不意味着违约方完全免责,而是应当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相应地减少或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因此本条款涉嫌免除银行自身违约责任。

  问题六:消费者承担银行卡质量问题引起失效而产生的换卡工本费

  部分银行规定:持卡人因卡片到期、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不可读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不可读换领新卡须收取换卡手续费。

  解读:此条款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银行自身责任。若因卡片本身质量原因或其他银行方面原因造成卡片无法使用的,银行应当免费换卡,还可能要对持卡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卡本身是一种物品,任何商品都有一个三包期,银行卡也不能除外。

  问题七: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受保护权

  部分银行规定:为满足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借记卡相关服务的需要,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将其个人金融信息披露给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第三方。

  解读:《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机构对存款人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及责任。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护,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因此消保委认为,银行的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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