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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行为管理办法_“最严”募集行为标准发布 有望遏制私募乱象

时间:2014-04-08   来源:基金   点击:

  公开宣传、虚假宣传、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非法售卖“飞单”……这是当下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募集乱象、怪象。

  乱象、怪象的背后,是私募行业规则体系尚不健全,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监管存在缺失,违法违规成本低,驱使一些私募机构募集资金过程中游走于灰色地带,大打法律擦边球。同时,私募机构与投资者信息极度不对称,也造成违法违规私募机构屡屡得逞。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上周五,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直面上述乱象,通过七章共计四十四条具体办法,确立了私募募集行为标准、规划了私募募集行为路径、约定了募集机构的六项义务、厘清了私募基金与各种非法集资的界限。该办法的正式生效时间为7月15日。

  私募募集环节四大乱象

  不夸张地说,违规募集已成为私募基金乱象之源。权威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2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共办结236件(次)涉嫌违规的私募案件,案件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类型表现为公开宣传、虚假宣传、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其中多数发生在募集环节。

  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四类。

  第一类是公开宣传或者变相公开宣传。在协会办理自律案件、投诉举报以及与行政对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一些机构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主要表现为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第二类是私募基金宣传推介过程中的虚假宣传。其中包括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混淆管理人角色、虚假宣传重要信息和以保本保收益引诱投资者。

  第三类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个别募集机构“只募钱不看人”,向不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甚至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给投资者造成其无法承受的后果。

  最后一类是部分从业人员非法售卖“飞单”。在私募基金募集相关环节中,存在一些从业人员未经正式授权即从事募集活动的现象,该类私募基金的风险一旦暴露,投资者维权将遭受重重阻碍。

  从募集乱象中寻找共性,上述负责人认为,私募基金募集环节集中暴露了两个问题,其一是募、管权责不清,其二是监管缺失。当前违法违规私募屡禁不止,原因一方面在于私募行业规则体系不健全,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监管存在缺失,违法违规成本低,驱使一些私募机构募集资金过程中游走于灰色地带,大打法律擦边球。另一方面,一些私募机构对现有《基金法》、《私募办法》框架下的法律法规认识不够充分,不能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缺乏相关指导。

  最严募集行为标准出炉

  从资金募集到登记备案,再到投资运作……细数私募基金的各个环节,可以说,资金募集是第一环也是重要一环,募集行为规范是防范私募违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是事中监管的一项重要体现。

  在各类募集乱象横生的当下,《募集行为办法》的颁布可谓恰逢其时,它通过七章共计四十四条的具体办法,确立了私募募集行为标准、规划了行业募集行为路径、厘清了私募基金与各种非法集资的界限,为规范私募基金募集市场提供自律监管的依据,引导募集机构合法合规经营。

  《募集行为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

  同时,募集程序必须依三个层次层层递进。首先,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其次,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最后,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才可签署基金合同。

  而且,为了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办法对募集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了具体而严谨的规定。

  第一,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第二,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第三,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第四,募集机构须实质审查合格投资者相关资质,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后方可签署合同,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第五,强制设置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第六,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由募集机构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

  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募集行为办法》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募集行为、塑造私募投资基金“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信托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可以说,被业内称为“最严”行为标准的《募集行为办法》为规范私募基金募集市场提供了自律监管的依据,引导募集机构合法合规经营。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这只是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在构建的私募基金专项自律规则体系“7+2”中的一环,后续自律规则还将陆续制定、出台。我国私募行业将由此迎来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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