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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明简介_李天明诉阳光公司案始末

时间:2016-09-21   来源:最新汇率   点击:

2004年5月28日,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公司与祁阳县阳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李天明经人介绍,承包了晒北滩电站C1标段的建设工程。2009年7月,整个工程完工。因双方结算工程款时发生了分歧,2010年3月2日,李天明将阳光公司起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阳光公司支付5072万余元工程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法院一审判决阳光公司支付李天明工程款本息共6892万余元。

2010年9月13日,李天明因和阳光公司工程部副主任张某在工程承包中有诈骗嫌疑被刑事立案,报案人是阳光公司董事长周小平。随后,张某和李天明被刑事拘留。10月11日,永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捕。随后,李天明和张某被取保候审。

永州中院一审宣判后,阳光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2011年2月21日,永州中院开庭重审此案。在法庭上,李天明的代理律师收到了对方律师提供的新“民事证据”。这份证据是李天明涉嫌上述刑事案件的侦查材料,而该刑事案件还在侦查当中。这份复印出来的“刑案材料”共有23份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

李天明认为,警方将正在侦查中的刑案材料向外提供是违法泄密行为。但永州市公安局经侦一大队队长吴俊回应称,将刑事案件中的相关材料提供给他人打民事官司,是当地司法实践中的惯常做法。吴俊称,对于哪些刑事案件的材料可以对外提供,哪些不能对外提供,由公安机关研究决定,自由裁量权在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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