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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飞单案例】谁为银行飞单买单 767万资金打水漂

时间:2015-04-29   来源:银行理财   点击:

 近年来,随着国内各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银行的理财产品也日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中国财富管理已经进入了爆炸式增长的“黄金(1155.40, 1.90, 0.16%)时代”。然而与此同时,商业银行频频曝出“飞单”案件,在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之余,更凸显出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的隐含风险。

  今年6月一起总价值767万元的广发银行“飞单”案件被曝光,使舆论焦点再次对准了银行理财这块是非之地。

  什么是银行“飞单”

  银行“飞单”是指银行员工借助银行内部平台,私自销售非本行自主发行的或非本行授权和达成委托销售关系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具体来说,就是银行负责销售的工作人员借助自己的职业优势,特别是依托于银行的声誉,利用客户的信任向其推荐第三方机构的理财产品。

  银监会于2013年3月25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8号文)中明文规定,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但关于银行“飞单”的新闻却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无外乎一个“利”字,银行员工为的是不菲的佣金,而客户则被超出常规的收益率诱惑。

  广发银行“飞单”案件回顾

  事情要追溯至2012年10月,刘女士是广发银行的老客户,当时该支行一名副行长向其推荐了私募基金产品,期限1年,年收益率达11%。刘女士表示副行长及理财经理均口头承诺该产品为广发银行托管,收益高,无风险。

  2012年10月12日,刘女士及其亲戚通过广发银行东直门支行的窗口分别向指定账户汇款100万元,刘女士向媒体出示的单据中收款人全称显示为一家北京的第三方公司。

  广发银行工作人员在刘女士和亲戚打款后将合同送到刘女士的单位,双方签订了《北京观言远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入伙协议》。协议约定,该只基金定向投资于山西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并称该资金将投入到能源公司的建设LNG项目中。该基金认购金额中最低一档的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含)到300万元之间,第一年投资收益为11%,第二年为11.5%,第三年为12%。

  无独有偶,在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朝阳区一家支行中,焦女士和其同事在理财经理的推荐下出资300余万元购买了同一只私募基金。

  一年兑付期到期后,刘女士和焦女士的账户中没有收到之前承诺的本金与利息。经刘女士与广发银行负责人多次催要,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刘女士兑付了50万元。

  据了解,在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不同支行中,共有5人在银行工作人员推荐带领下购买了基金,目前共有767万元没有兑付。

  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负责人承认,涉案的几名销售经理及副行长向客户私售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已经被开除,但就银行本身是否应当承担监管责任未做出正面回应。

  广发银行的“飞单”谁来买单

  虽然广发银行“飞单”案件尚未进入正式诉讼阶段,但随着银行“飞单”纠纷的增多,可以预见未来会有相当数量的案件走入诉讼程序。现在我们就以广发银行的“飞单”事件为例,基于已公开的事实,明确各方权责,看一看谁来为这些“飞单”买单。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在本案中涉及的主体包括:客户(投资人刘女士等5人)、银行(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不同支行)、银行员工(存在“飞单”行为的某支行副行长、销售经理)、第三方机构(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先,银行负责还是银行员工负责?

  广发银行事件中,在结果的处理上广发银行开除了相关的员工,这似乎是在对外宣称这件事是员工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本身无关,但这样是否能撇清银行本身的责任了呢?银行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广发银行员工和广发银行是否存在表见代理关系。

  所谓表见代理,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实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那么善意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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