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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集合资管计划】券商集合资管产品参与贷款类业务

时间:2018-02-16   来源:银行理财   点击:

券商不得新增参与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贷款类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然到期结束,不得展期;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贷款类业务的,管理人应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向上应穿透识别委托人资金来源,确保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金,不存在委托人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向下做好借款人尽职调查、信用风险防范等工作,其他监管机构有相关要求的,也应从其规定。已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兑付风险的,管理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报告。管理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风险处置工作,不得刚性兑付。

  委托贷款与资管结合起来,是影子银行重要组成部分。诸多银行面对实体经济尤其是房地产企业、城投公司融资需求,受限于监管政策,无法直接贷款给企业,必须选择资管作为通道方能将资金贷出。2012年下半年,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继放松,逐步代替信托成为银行资金投放通道。由于非标类业务离不开贷款业务,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又没有贷款资质,于是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设立的资管计划往往需联合银行进行委托贷款才能将资金注入实体。

  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本站发现《办法》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提出合法合规性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适用该办法。某信托公司研究员表示,此处其他金融机构是否包括信托公司等具有贷款资质的公司令一些业内人士感到困惑。但是,有关部门要求券商不得新增参与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贷款类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当于间接承认受托贷款中有信托贷款的成分,对《办法》中不太明确的部分进行更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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