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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时能否扣除所有公积金|个税申报时能否扣除所有公积金

时间:2019-01-20   来源:保险   点击: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限额标准。
    申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工资收入时,如果单位为个人缴付的按规定标准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同时并计入个人的工资收入中,则单位为个人缴付部分按上述规定扣除;如果没有计入,则扣除的是个人按规定缴付部分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佛山市地税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因我区到现在为止还未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住房公积金的扣除问题一直未有明确规定,区地税局根据佛府办函[2003]25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支取使用问题的复函》和佛房改[2003]34号《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问题的通知》,并经请示佛山市地税局,现就住房公积金的扣除问题暂规定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顺德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每月可允许扣除比例为工资总额的7%;企业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可允许扣除比例为每月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最高不超过20%。

   二、企业单位必须在相关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专用帐户,定期向指定银行帐户缴纳款项,并向银行索取经银行盖章的汇缴清册。

   三、企业单位第一次购买住房公积金的应将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公积金缴存登记表、汇缴清册一并报税务机关备案。以后每月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一并报送经银行盖章的汇缴清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企业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应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以内的实际缴存额度,且基数不能超过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是于支付时代扣代缴,因此,贵公司每月按工资的20%扣业务保证金,年底按完成任务比例返还的形式支付给个人,那么应于支付给个人时并入支付当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并没有可以分配到12个月的特殊规定。但如果符合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范围,可按此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该办法一年中只能适用一次。否则,则不能适用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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