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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的纠纷处理怎么处理】股东之间的纠纷处理?怎么办?

时间:2019-02-17   来源:个股推荐   点击:

股东之间的纠纷处理?怎么办?

首先,依据法律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搜集、固定张股东将A公司的业务全部转移到B公司证据。

再次,申请内部救济。如果张股东是董事或高级管理人,您可以请求监事或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其他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法条,供您参考: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维护自己权利,需要有力的证据支撑,建议您预约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商事律师,律师会给您专业的建议,帮助您搜集证据,维护A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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