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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考被抓]替考处罚遭遇法律空白

时间:2016-10-15   来源:财经新闻   点击:

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生过程中,徇私舞弊组织学生替考等作弊的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构成刑事犯罪。对于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组织学生替考的,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也只能针对“扰乱了学校正常秩序”和“伪造使用假证”这两条进行处理,处罚波及范围较小,还上升不到法律制裁的程度。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中,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1年~3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1年~3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这些针对找“枪手”替考的人和“枪手”本身的处罚权力,都交给了学校和单位,由此延伸出的问题是各行其是、松严无度、处罚不一。不同学校对作弊行为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措施,每每引起争议。因不服考场作弊处罚而与学校对簿公堂的案件也屡见不鲜。有业内人士认为,考试作弊习惯上被视为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主要依靠道德规范和为数不多、刚性不够的行政规章进行规制,且多半针对考场内的考生,却往往对考场外“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枪手”和“掮客”无可奈何。即使“枪手”现场被抓,也因找不到处罚依据,最终只能放人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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