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风险逐渐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监管已经提上日程。但如何监管却是一个难题,目前学界、媒体各抒已见,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加强对网贷平台的监管,应该从以下几点入手。
2013年以来已经累计有64家P2P网贷平台出现提现困难或者倒闭、跑路情况。由此网贷风险逐渐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监管已经提上日程。但如何监管却是一个难题,目前学界、媒体各抒已见,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加强对网贷平台的监管,应该从以下几点入手。
(1)明确监管主体,制定和适当提高网贷行业准入标准。
目前,P2P网贷平台处于无监管机构、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的‘三无’状态,这是造成网贷平台风险集聚和容易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加强监管,最重要的是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由于网贷平台主要从事的是信贷金融业务,因此证监会和保监会实际上已经被排除在外了,只剩下央行和银监会。
相比银监会,从法律规定上央行具有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等职责。虽然目前对网贷平台是否为合法金融机构还没有明确规定,但从从业性质来看,其从事业务的金融性质应该没有异议。因此,央行作为监管主体,似乎责无旁贷。
除了明确监管主体之外,统一制定和适当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和标准也极为迫切。应明确设立和适当提高网贷平台的基础条件:包括企业章程、网贷平台公司的股东人数、最低注册资本、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人员的从业资质、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等。
(2)明确监管重点,保障资金、技术与信息安全。
网贷平台的主要风险主要蕴藏于担保、沉淀资金、信息管理环节,涉及到出借人的投资风险、信息安全风险以及由于平台资金非法挪用等原因引起的法律风险。因此,应该将这些环节作为监管重点。
一是对于给用户提供担保服务的平台,应规定担保公司的性质必须是第三方担保机构,杜绝平台利用平台沉淀资金进行我保的行为,以提高实际担保能力,切实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和投资安全;二是对平台沉淀资金的管理应引入纯粹的第三方资金管理机构,而不是名义上是第三方资金管理机构实际上是平台自有账户,防止资金沉淀于平台自有账户,或者是平台上属集团内的相关子公司账户,建立平台与资金之间的防火墙,从而杜绝非法集资、资金挪作己用的行为,包括用于网贷平台自身建设、用于平台上其他业务以及集团下属相关企业的业务;第三,对平台的信息管理系统要进行严格的技术审核,要求平台建立相应的信息保护措施,保证平台技术、网络运行以及投资人的个人隐私安全。
另外,由于网贷平台有很多种,不同的平台又有不同的运作模式。对于纯信息中介平台来说,由于平台不向借贷双方提供担保服务,不能要求其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应将监管重点放在对借款方信用的审核之上。同时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明确支付方式,杜绝诸如利用信用卡套现等违法行为。而对于“平台+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模式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小贷公司金融服务模式”,总体来说,其风险是较小的,风险是可控的,应鼓励类似平台的发展。
(3)规范网贷平台的业务,加强信息披露。
目前,网贷平台大多将收取服务费和会员费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而不将此类费用计入借款方的利息支出之中。应该网贷平台的收费标准与利率水平综合考虑,对资费水平作进一步的规范。
应规定网贷平台机构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对贷款的整个流程做详细的披露。对相关重要的指标做详细的解释,包括承诺给投资人的收益水平、向贷款人发放贷款的真实利率水平、网贷平台的收费标准、提前还款或违约相对应的资费标准等,使P2P机构信息披露做到充分有效透明。
(4)建立网络贷款征信体系,建立风险预警系统。
由于目前针对网络贷款的征信体系尚未建立,因此,网贷平台实际上是一个一个的信息孤岛。在这种情况下,难以避免“一贷多”以及在一个平台上发生违约的贷款人又去另外一家平台贷款等情况的发生。因此,应建立网络贷款征信体系,对存在“一贷多”行为的借款人进行重点审核,综合考量该类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信用水平,并拒绝向存在信用违约或存在多平台恶性违约的借款人提供服务,从而杜绝恶性违约等行为的发生。
同时,央行可以根据网络贷款数据库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对存在系统风险爆发可能的平台适时发出预警。
(5)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严惩违法行为。
目前,除了平台建立信用违约黑名单之外,平台本身没有其他更为有效的防控信用违约的措施,也没有权力对信用违约人进行处罚。因此,应该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尽快制定网络贷款信用违约行政、刑事处罚条例,明确处罚标准和责任主体。
(6)加强行业自律,与监管形成合力。
可由政府牵头成立行业协会,由一些核心企业参与并共同制定行业规范。再由行业协会带动参与企业进行借款人征信信息共享,为行业长远发展奠实基础。另外,应充分发挥网贷第三方信息门户、财经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以便于法律监管形成合力,共同促进网贷平台的良性发展。
来源:光明网-理论频道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齐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