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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4-06-25   来源:银行利率   点击:

 据银监会9月22日消息,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 中国银行(行情601988,咨询)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九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定期评估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二)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商业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三)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在商业银行内部得到有效沟通和传达。 

  (四)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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