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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布奇诺】卡不离身9100元东莞被取 女子状告银行索赔败诉

时间:2014-12-01   来源:银行利率   点击:

工资卡明明就在自己包里,但里面的9100元却“不翼而飞”。卡主夏敏(化名)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诉至法院,要求工资卡的开卡银行支付自己9100元。近日,邗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人和卡都在扬州

  卡内9100元在东莞被取

  夏敏在扬州某公司工作。为了方便,夏敏给自己的工资卡开通了短信提醒,无论是公司发工资,还是个人取款,都能收到银行的短信提醒。

  去年10月10日上午,夏敏在仪征办事时,陆续收到两条短信,都是银行发来的,大致内容是夏敏的工资卡在广东东莞一ATM上,被取款两次,共计9100元。

  “莫非是工资卡丢了?”夏敏顿时紧张了,然而,她发现工资卡就在自己包里。自己人和卡都在仪征,卡里的钱为何能在广东东莞被取走?夏敏百思不得其解,为防止卡内的钱再被盗取,她立即打电话给银行,冻结了工资卡。

  事发后,夏敏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公安机关因种种理由,并没有进行立案。此时,夏敏想到了向银行索赔,理由是,她认为,自己和工资卡的开卡银行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自己作为持卡人,一直妥善保管工资卡,没有遗失,如今工资卡之所以在异地被人盗刷,银行方面存在两点过错——没有尽到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对ATM的安全管理疏于维护,致使ATM无法识别“伪卡”。

  因此,在多次找银行投诉未果后,夏敏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自己9100元。

  要求银行买单

  事发前曾点击异常链接

  近日,邗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对于夏敏的诉讼请求,银行代理人辩称,夏敏的工资卡开通了手机银行无卡取款功能,无论是工资卡还是无卡取款功能,夏敏都设定有密码,密码具有唯一性和私密性,银行并不知晓。而经查,夏敏的工资卡被盗刷是在异地被他人以无卡取款的方式取走的,并非ATM无法识别“伪卡”,因此,卡内钱款被盗取,是因为夏敏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以某种形式将自己的卡号、密码及无卡取款的预约码泄露给了第三人,银行方面并无过错。

  可对此,夏敏并不认可。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为了查清夏敏的卡是如何被盗刷的,法院特意向银行调取了事发时,ATM监控记录下的取款录像。该录像显示,2014年10月10日上午,在东莞市一ATM厅内,一短发男子通过将手机中的相关信息输入ATM,分别于上午8时0分57秒和8时1分35秒,从ATM中取款两次,后离开。整个取款过程中,该短发男子未使用过银行卡。

  庭审中,当法官问及夏敏是否泄露过自己的密码或登录过其他网站时,夏敏称,她的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但是,在事发前一段时间,她曾收到过一个疑似银行客服电话发来的链接,曾点击过,但链接的标题和内容不符。

  认为银行无过错

  法院判决卡主败诉

  因双方调解无效,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夏敏的诉讼请求。对于为何这么判,法院给出了解释。

  法院认为,由交易凭证和ATM厅的监控视频资料可以看出,案外人短发男子在整个取款过程中并未持有银行卡,且通过输入其手机中的相关信息取款,而夏敏的银行卡也未丢失,据此,能够认定本案中不存在“伪卡”交易的情形,夏敏的银行卡系被他人以手机银行无卡取款的方式异地取款。而根据夏敏与银行签订的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的约定,加上无卡取款过程中涉及的安全要素,包括客户端登录密码、手机动态码、预约码和银行卡交易密码等均由夏敏设置和持有,夏敏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要素泄露,具有高度偶然性,且夏敏不能举证证明,银行泄露安全要素或系统存在漏洞,也不能举证证明,其损失的发生与银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此该损失应由夏敏自行承担。对于该判决结果,夏敏和银行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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