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时,2015-2015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按照从上一付息日(含)至提前兑取日(不含)的实际天数和以下执行利率向投资者计付利息,即:
从2015年8月10日开始计算,
按票面利率计息
并扣除180天利息
24个月≤N<36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
并扣除90天利息
持有第八期 36个月≤N<60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
并扣除60天利息
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
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
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
持有第八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