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冒名贷款86万,到期后还不上咋办?经银行同意,他配合银行继续贷款126.7万!
昨日,记者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二审法院目前终审裁定,男子王某某因“借新还旧”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王某某家住葫芦岛市,只有高中文化,没有职业,曾因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三缓三。尽管有前科,可他脑瓜子挺活络,经常想做买卖挣大钱。但没有本钱咋办?通过关系,他找到了葫芦岛连山某银行工作人员沟通感情、疏通关系,后来终于如愿以偿贷款成功。
连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于2005年6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在葫芦岛连山某银行,以王××等人的名义借名、冒名贷款86.1万元。上述贷款到期后,经银行同意,王某某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于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仍以王××等24人的名义借名、冒名贷款人民币126.7万元,为其本人使用,用于偿还以前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到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找其催收贷款其拒不还款,给银行造成严重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王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某首笔骗取贷款金额86.1万元,其于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间骗取的贷款126.7万元系银行转贷行为,是王某某为偿还银行以前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没有证据证实王某某取得了新的贷款,骗取贷款的时间及数额应以首笔贷款的时间和数额认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骗取贷款126.7万元不予采纳。
其辩护人提出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的贷款均是转贷,是银行方面要求被告人办理的“借新还旧”,被告人没有取得新贷款,转贷行为增加了银行的利息收入,受益人是银行,应当以首笔贷款时间来认定骗取贷款的时间,王某某不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
因此依照国家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