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利用信用卡进行套现透支的案件,对被告人张某某以信用卡诈骗罪作出判决。
2007年7月,张某某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以下简称 池州中行 )申请办理了长城信用卡一张。 2013年3月底至5月初,张某某先后三次采取用该卡在POS机上消费后套现的方式透支7万多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且逾期未还。 2013年5月下旬开始,池州中行多次采取电话、信函等方式对张某某进行催收,其一直未归还。截至2013年9月4日,该卡尚欠本金73492.3元(另有利息4900.14元、滞纳金9353.75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及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在案发后已由亲属代为偿还了透支款息,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朱艳艳范小娟)
法官提醒 刑法除了明确
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情形外,还将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 冒用他人信用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行为也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卡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市民在享受信用卡带来的便捷时,一定要在合法范围内理性使用信用卡,避免恶意透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