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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创新型企业_证监会:为创新企业在A股融资铺路

时间:2018-09-28   来源:股市新闻   点击:

从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处了解到关键信息和监管安排,配资网站整理出十项重点:    1、存托凭证的交易方式比照A股,保证交易制度基本稳定,投资者交易习惯不发生重大改变,技术系统无需做大的调整,确保交易平稳,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2、本次支持创新企业境内上市工作以试点方式开展,设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门槛高于市场口语化说法的所谓“独角兽”企业标准,宁缺勿滥。发行审核会严格把关,审慎选取试点企业,充分考虑国内国际市场情况,把握好试点的数量和节奏,平稳有序的开展试点工作,不会一哄而上。    3、没能纳入试点的企业,正常的IPO渠道始终是畅通的。那些运营情况良好、运营规范、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都可以按现有程序提交IPO申请,正常审核。    4、证监会不对企业的质量、投资价值、投资者收益等做出判断,证监会不为试点企业质量背书。投资者应充分评估试点企业的各项风险,自主判断试点企业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定位为政策咨询机构,不定期召开会议,围绕申请创新试点企业的技术状况、模式特征,发展前景等相关情况进行讨论,试点企业经过反馈会和初审会后,再召开发审会,对企业是否符合法定发行上市条件进行审核。    6、试点创新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需询价,询价将强化专业机构投资者的在定价过程中的影响力。监管部门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企业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认真研究、审慎报价,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发行价格和估值。    7、创新试点企业股价会受到公司基本面、市场情绪投资热点等诸多因素影响而发生波动,投资者应认真研读发行人的招股文件,特别关注发行人的风险揭示,独立研判、客观分析、理性抉择,不要抱着炒新的心态盲目跟风炒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8、证监会未对参与试点的投资者门槛作出规定,这需由交易所在业务规则中予以明确。存托凭证暂停、终止上市的情形和程序,由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投资者保护角度规定了存托凭证退市保护机制。    9、此次试点工作,重在制度建设,并根据试点情况加以改进完善,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试点企业范围。    10、对于可能出现的对试点企业的过度炒作,交易所将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盘中实时监控,对影响市场局部或整体运行的异常情形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发挥券商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督促会员重点监控频繁参与炒作的客户。加强投资者教育,加大风险提示力度,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交易。对于炒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和交易所将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坚决打击,毫不手软。    6月6日23点42分,证监会一连发了9个文件,为创新企业在A股融资铺路。从发布的规则来看,重点内容包括了:    一是明确了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体安排。    二是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三是设定了严格的试点企业选取标准和选取机制。    四是要求要经具有经验的保荐机构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全面、审慎核查后,认为完全符合试点标准、发行条件和各项信息披露要求的,可以向证监会提出纳入试点和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申请。    五是强化了信息披露义务。    六明确了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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