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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模式有哪些|股权激励会出现哪些障碍,如何突破藩篱?

时间:2019-02-13   来源:股票知识   点击:

股权激励会出现哪些障碍,如何突破藩篱?

先说股权激励会出现哪些障碍。

障碍之一:法律障碍

股权激励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给予员工或经营层的股份从何而来。首先,由于中国《公司法》规定,不允许回购本公司股票,也不允许公司库存股票,所以只有定向扩股和原股东转让两种可行方式,来源渠道较为狭窄。其次,很大一部分的股权激励模式的实施都伴随着公司股本的变动,而中国《公司法》实施的是注册资本实收制而非国外的授权资本制,虽然目前可以通过设计股票期权具体的行权方式,以公司支付价差来行权,从而避免股票回购法律上的限制,但从长远和规范的角度来看,关于股票回购方面的条款仍然有待于完善。再次,股票期权的兑现可能会需要大量的现金,而中国《证券法》不允许卖空交易,给收益兑现带来一定的困难,无疑给实施股票期权的上市公司带来较大的现金压力。再者关于信息披露问题,股票期权的授予时间经常与年报披露时间不一致,这与年报披露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障碍之二:职业经理人市场不健全

目前,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占上市公司总数的很大比重,而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是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远没有形成以市场供需为基础的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市场。1998 年,由国家经贸委等机构主持的一项关于中国企业家成长与发展的专题调查结果显示,企业家由主管部门任命者占75%,由董事会任命者占17%,由职代会选举者占0.3%,由企业内部招标竞争者占1.3%,而由社会人才市场配置者仅占0.3%。经理人选择机制的非市场化造成的结果是: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并不一定是在任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国有企业的亏损并不一定是由在任经营者造成的。这样对于企业经理的业绩评价就难免有失公允,给与之相关的股权激励制度建设带来一定的困难。所以,中国应尽快完善国有企业经理人市场化聘用机制,从事实上取消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落实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制度,真正地将国企经理人放到经理人市场上去磨炼,市场自然会筛选出优秀的经理人才,淘汰滥芋充数和混水摸鱼者。

障碍之三:社会上对于收入差距的认识问题

公平问题历来是中国改革过程中最关注的问题,搞“大锅饭”、“平均主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根深蒂固。目前中国收入差距已经非常大,被世界银行认定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可能会带来持股受益人财富的巨大增长,这势必要加大这种趋势。这种认识上的阻力也是大面积实施股权激励的障碍之一。我们不寄希望于短期内改变全社会成员头脑中长期以来固化的思想观念,但实施股权激励必须首先至少是在上市公司内部要明确何谓公平的概念:真正的公平不是所有人都拥有同等的财富,而是每个人应拥有与其贡献相对应的财富,这才是真正有利于社会前进和发展的有效的公平。实施股权激励所导致的个人财务增长,是其劳动和人力资本贡献的产物,是基于其为社会、为企业创造更多财富的基础上而得到的,所以是公平和有效的。

障碍之四:中国这一新兴资本市场的弱有效性问题

股权激励的实施要求对整个公司的业绩有一个客观的评价,理论上这一结论是由资本市场来担任。但是中国的资本市场不像国外那样成熟,公司业绩往往由公司的市场表现来体现,甚至表现出背离的趋势。这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问题,股权激励的受益人往往无形中承担了较大的市场潜在风险。这就需本着公正、谨慎的原则,设定趋利避害和弹性调节的评估体系来尽量规避和平滑风险因素,同时,要通过加强监管以及市场内在的调节和约束、制衡机制,来尽可能地确保激励的有效性和持久性。

障碍之五:税收障碍

国外股权激励的实施往往有税收方面的优惠。例如美国1986年修订的国内税务法规定,公司授予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时,公司与个人都不需要付税。股票期权行权时,也不需付税,因此实施股权激励也是国外公司进行合理避税的手段之一。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对股票交易行为除了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外,还对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由于行使股票认股权取得的价差收益也要视同工资性收入征税(尚未开始征收)。这些规定不利于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在无形中加大了公司的成本,减少了经营者的实际收益,使最终的激励效果减小。这就需要国家税务部门制定有利于公司推行股权激励制度的优惠税收政策,必要时对《税法》进行修改。

障碍之六:会计处理问题

国外目前公司实施主管人员股票期权方案的成本没有体现在损益表上,因此,对那些大规模使用股票期权的公司(如高科技公司)而言,公司实际收益往往被高估了。对公司而言,以认股权方式对高管人员实行奖励,也是一种报酬支出,应冲销利润(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曾要求公司把认股期权成本体现在损益表上,但遭到公司的反对而没有能够推行)。中国在试行股票期权这一激励方案时,也应该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出发,提前作出合理规定,以规范运作。

股权激励如何突破藩篱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股权激励机制尚没有规范性的条款。比如,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虽是有法可依的,但是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则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而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股权激励也渐渐成为调动人员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了。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顺势而不断完善。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得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保持畅通,有效的避免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等情况的发生,保证股权激励制度的顺利实施。在股权登记方面,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是公司登记的法定事项,新股东的加入也应该及时的向工商机关进行报备。但由于被激励对象的行权时间不同使得公司不得不多次变更登记,耗时耗力耗成本。因此在这方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法》也应该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二、加强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查和监督

由于这一制度引自于国外,中国对这一制度的实用还存在很大的缺陷。一些公司高层人员可能对这一制度或者激励方案并不是很了解,从而导致如上诉述的法律风险。因此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的时候应该采取专业人士的意见,并且基于公司的发展状况谨慎的确定激励方式和激励对象,确保方案的切实可行。在业绩考核方面,为避免激励对象对财务进行操控等不良现象的出现,应该试行考核指标的多元化,从而降低业绩操纵的风险。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股权激励制度顺利实施的前提。所谓公司的治理结构就是公司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之间的权利划分。目前我国已经在形式上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但是在权利的划分和实行上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比如说董事会的独立性,监事会的权利有时候形同虚设。因此,保证股权激励制度的顺利实施还必须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独立性,使监事会的监督权利有效实施。三个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并互相制约,相互配合,才能使股权激励制度真正发挥激励作用。  

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和认识上的局限,股权激励制度还不够完善,为促进该制度的顺利实施,不仅需要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其提供有效的保障,还需要市场主体增强相关意识,完善相关激励方案。而基于目前的现实情况,股权激励制度如何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还有一段长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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