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受不受法律保护? 最近一段时间,厦门两级法院受理了多起借贷纠纷,其中,不少借款利率超过每月“五分利”,也不乏借款利率达到“八分利”的纠纷。
面对这些高利贷纠纷,法官如何判决? 近日,记者调查后发现,高利息的借贷合同也并非完全不受法律保护。通常,法官会判决要求债务人归还本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官司
借款500万 到期还不起
500万元的借款,“三分利”,每个月仅利息就要支付15万元。
如此高额的利息,最终拖垮了借款人阮老板。经查,阮老板是一家钢材公司的老总,他因做生意资金短缺,于2011年5月19日,向原告李先生借款500万元,并写下借条。
据李先生说,写借条时,双方口头约定这笔借款为每月“三分利”,但没有在借条上明确写下来。此外,他们还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11年7月18日止。
这笔借款,还有一个担保人。阮老板公司的副总老郑,也是阮老板的老乡,当时自愿作保,在借条上的担保人一栏签了名。
然而,借款期限到了以后,阮老板没有及时还款,他拖延了几个月后,才陆续分批还了一部分借款。据了解,他从2011年8月25日开始,通过转账的方式,先后向李先生还款400余万元。
不过,借款期限过了半年多后,阮老板还没有还清借款本金。李先生在多次催讨之后,无奈之下,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阮老板归还拖欠的本金及利息200多万元。
焦点
高利贷受不受法律保护?
面对债主的起诉,被告阮老板答辩说,他确实曾向李先生借款500万元,但是,至今他已经通过转账归还了400余万元,这些钱都算归还的本金。
而且,阮老板强调说,双方没有约定利息,高利贷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他不同意支付利息。
经审理,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判决要求阮老板归还拖欠的本金169万多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给债权人。同时,被告老郑要对阮老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即使双方有约定月息三分,那么该利息计算标准也过高,应予调整。由于三分利的标准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判决依法将利息计算标准,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律师说法高利贷借条 法律也保护
高利贷合法吗? 受不受法律保护?对此,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说,高利贷的借条也并非完全不受法律保护。按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无论利息多高,借贷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要及时偿还借款的本金。
至于利息,林志铭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比如说,借贷发生时,银行同类借款年利率是6%,那么,借款的最高年利率为24%左右。也就是说,超出24%的年利率,不受法律保护。
专家说法超额利息 不受保护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对于民间借贷案件,总体上要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当前,融资难、融资贵已经成为实体经济发展运行的突出问题,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民间借贷有一定积极作用。
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最终收取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请求自逾期还款之日或者主张权利之日起的利息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