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成为贷款人的基本约束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2)借款人有下列情形多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①不具备《贷款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②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③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④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⑤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⑥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⑦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4)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5)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在现代银行制度下,当同业救助等方式不足以向商业银行提供防范流动性冲击的保障时,为防止单个银行的流动性危机向系统性银行危机甚至整个市场转化,作为最终贷款人的中央银行将向其提供流动性支持和救助。最终贷款人功能是中央银行最基本的制度特征,而货币政策功能和金融监管功能则是最终贷款人功能的进一步引申。面对风云莫测的金融市场,最终贷款人如何有效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减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是当今各国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