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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使展期|两融展期传闻坐实,两融发展迎来机遇

时间:2016-07-27   来源:投资入门   点击:

证监会12日公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两融业务总体健康,风险可控,但随着业务增长,需防范相关风险,促进两融健康发展。征求意见稿内容主要包括合理控制两融规模;强化投资者保护,证券公司需充分向投资者揭示风险;放宽机构投资者参与两融的规定;允许两融合理展期等。有机构分析指出,新政将引导外围杠杆资金回归两融,允许两融展期将支持长牛发展。而在两融规模方面,新政将有利于两融规模继续稳步向上。

允许两融展期 放宽机构投资者参与

在昨日召开的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证监会人发言人表示,中国证监会日前就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发言人表示,此次两融业务《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合理控制两融规模;强化投资者保护,证券公司需充分向投资者揭示风险;放宽机构投资者参与两融的规定;允许两融合理展期;优化两融担保物违约处置方式和标准等。

具体来看,该征求意见稿是在原有的券商两融业务管理办法上进行修订。针对此前券商普遍提出的允许两融合约展期的呼吁,新办法取消了原来融资融券合约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且不得展期的限定,修改为券商可根据客户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不超过证交所规定期限,展期次数由券商自主确定。

这较此前流传的两融管理办法修订方案初稿又有所放宽。去年7月,市场消息曾透露证交所修订两融管理办法的初步方案中,允许两融合约到期后,券商根据客户的申请办理展期,展期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且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新版监管办法还取消了申请两融业务资格的客户需在该券商连续交易满半年的限制,并取消公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专业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的要求,专业投资者亦可不受“连续交易满半年”和最近20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

在放宽部分条件的同时,新版办法亦提升了监管级别。证监会今后将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两融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两融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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