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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590号】国务院:支持有发展潜力的实体经济企业之间债转股

时间:2015-10-16   来源:金融知识   点击:

  国务院近日印发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具体措施包括支持有发展潜力的实体经济企业之间债权转股权。合理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加快债券产品创新,发展股债结合品种,研究发展高风险高收益企业债、永续债等。支持和督促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及时核销不良贷款。推进实体经济经营性资产证券化,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投贷联动试点。

  通知提出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明确要求央行、发改委和财政部牵头,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通过差别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要求银监会、央行、发改委和财政部牵头,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加大融资担保力度。具体内容包括,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不同企业合理定价。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允许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探索运用资本注入、再担保、风险补偿等措施,提高融资担保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三农”服务积极性。

  另外,要求银监会、央行、发改委、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牵头,完善商业银行考核体系和监管指标,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支持和督促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及时核销不良贷款,做到应核尽核,增强对实体经济的信贷资金投放能力。逐步增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提高不良资产转让的效率和灵活性。支持有发展潜力的实体经济企业之间债权转股权。

  通知还提出,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合理扩大债券市场规模。要求证监会、央行和发改委牵头,完善证券交易所市场股权融资功能,规范新三板发展,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改革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合理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在投资者分类趋同的原则下,分别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发行准入标准和审核规则。加快债券产品创新,发展股债结合品种,研究发展高风险高收益企业债、项目收益债、永续债、专项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此外,通知还提出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提高企业跨境贸易本币结算比例。要求发改委、央行和外汇局牵头,推进企业发行外债登记制度改革,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范围,进一步简化程序,合理扩大企业发行外债规模,放宽资金回流和结汇限制。在合理调控外债规模、促进结构优化和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资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赴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

  为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通知还要求推进实体经济经营性资产证券化,选取部分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区,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

  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加强协调,支持重点企业筹集周转资金,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地方政府统筹置换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偿还经清理核实属于地方政府债务的拖欠工程款;通过出让资产等方式获得的增量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

  由银监会和央行牵头加强资金清欠,化解企业债务链风险。发挥财务公司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面的作用,加快产业链企业间资金周转,推进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对债务规模较大且有三家以上债权银行的客户,协调各债权银行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避免因单家机构处置不当引发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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