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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以配合】应予以重点核查的资金财务事项解读

时间:2019-01-31   来源:国际新闻   点击:

下列事项应予以重点核查: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即首先通过虚构交易(例如,支付往来款项、购买原材料等)将大额资金转出,再将上述资金设法转入发行人客户,以销售交易的方式将资金转回。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如直销模式下,与客户串通,通过期末集中发货提前确认收入,或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经销或加盟商模式下,加大经销商或加盟商铺货数量,提前确认收入等。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图8-1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对外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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