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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诋毁公司|如公司发生恶意关联交易,小股东该如何维权?

时间:2019-02-17   来源:国际新闻   点击:

如公司发生恶意关联交易,小股东该如何维权?

一、关联关系的定义

1、关联交易的定义:

我国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因此,关联关系的主要形式有:公司控股股东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如同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公司之间的关系、合营企业之间的关系、联营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和公司之间的关系等。同时,考虑到我国国企的实际情况,本条特别增加了但书规定,即“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关联方主要应包括:

(1)控股股东及其控制或参股的公司;

(2)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对股份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3)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技术提供者或与上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3、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1)购销商品;(2)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收购兼并;(3)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管理方面的合同(如委托经营等)等;(4)提供资金,许可协议;(5)担保抵押;(6)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7)关键管理人员报酬;(8)合作投资建立企业、开发项目等。

二、救济手段

1、首先,通过公司内部救济机制解决,如召开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处理、由公司对相关人提起诉讼解决。;

2、其次,小股东可行使股东权利:

(1)变更权:请求法院变更关联交易的权利和义务内容;

(2)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关联交易;

(3)无效确认权:请求法院确认关联交易无效;

(4)代位权:当关联交易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怠于向管理人行使请求权时,股东可代表公司向关联人行使请求权。

3、再则,还可依据合伙人协议、股东协议、章程等规定,向发生关联交易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予以赔偿;

4、最后,如果前述途径都达不到救济目的,或小股东不愿意花费精力去寻求救济,可选择退伙、股权转让的形式退出投资,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三、如何预防?

1、建立和完善预防、救济措施以规范公司占有一定比例出资额或持有一定比例表决权股份而对公司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股东等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1)事前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规定累计投票权制度、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以防止因资本多数决的滥用而导致不公平关联交易的发生。

(2)相应的救济措施:规定请求法院否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的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规范公司与其董事、监事、经理等对公司有一定控制权或影响力的公司内部人之间的交易。

对不公平自我交易进行方法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互相监督和制约,限制权力的滥用。如,完善股东大会运作规则,健全股东大会制度;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加强监事会的监察只能;强化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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