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贷款前调查流于形式,贷后未严格监管,导致银行被骗贷2600万元,造成损失2022万余元,工行从化支行原副行长陈某等4人被控违法发放贷款罪。法院一审判处3年至1年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检方对此提出抗诉,而陈某等3名被告人则提出上诉。记者获悉,广州中院二审后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陈某原为工行从化支行副行长,邝某为该行信贷科科长,李某和吴某为该行客户经理。
一审查明,2011年6月,李某在经办广州大翔软件有限公司(简称大翔公司)贷款时,未严格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经营情况出具报告。邝某进行复核审查、陈某进行签批过程中,没深入调查核实而予以同意确认,致使工行被张某甲等人利用大翔公司诈骗贷款2000万元,至案发时造成损失1599万余元。2011年11月至12月,吴某在经办广州亿鹏贸易公司(简称亿鹏公司)贷款时,未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经营情况出具报告。邝某进行复核审查、陈某进行签批过程中,没深入调查核实而予以同意确认,致使工行被张某等人利用亿鹏公司诈骗贷款600万元,至案发时造成损失423万余元。2013年1月末,亿鹏公司贷款余额423万余元转入不良贷款,同年5月,工行从化支行与福州一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公司全额受让了亿鹏公司的贷款本息。
一审宣判后,从化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广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检方认为,陈某等4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而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抗诉还认为,陈某、邝某、李某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此外,除吴某表示服判外,陈某、邝某和李某则均提出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陈某、邝某和李某的行为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同意检方抗诉意见。此外,检方的抗诉意见和被告人的上诉意见均未获采纳。广州中院最终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