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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案例】银行承兑汇票案例分析

时间:2019-01-03   来源:银行利率   点击:

  关于银行承兑汇票,市民上可能会存在一些诈骗现象,还需要大家提高警惕。下面可以来看下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案例分析。

 

  工行海宁支行于2009年2月5日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持票人A公司,票面金额20万元整,出票日期2008年7月24日,到期日2009年1月24日。经查发现,该银票于2008年9月28日由自然人汪某申请,经法院进行了挂失公示催告,并出具《停止支付通知书》,2008年12月19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决该票据无效,并出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汪某自判决公告之日起,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海宁支行于2009年1月24日(银承到期日)将款项划付给汪某。因此,该行出具了《拒付理由书》。

 

  至2009年8月3日,该行收到山西省某法院传票一份,由原告A公司诉其前手B公司与该行,诉讼事项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持有银行承兑汇票金额2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汇票金额到期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分析要点:①B公司向A公司转让该银票时,曾在9月24日办理过查询,而该行是在9月28日收到法院挂失止付通知书;②A公司委托银行寄来银票时间为09年2月5日,而该票据到期日为1月24日,因此,该行收到票据时,款项已划付;③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调包

 

  2001年7月5日,湖南株洲某公司因与珠海斗门某公司有一笔业务合作意向,双方约定采取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株洲公司将70万元现金存入株洲农行北都分理处,于当日办理两张共计7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应对方公司要求,立即将两张承兑汇票的原件传真给对方。同时,接受对方邀请,立即动身前往珠海洽谈业务,没想到,这一去却是赴了“鸿门宴”。

 

  当株洲公司的代表到达珠海后,受到对方的盛情款待。但是他们殊不知已掉进对方设置的陷阱:原来,对方在接收到汇票传真件后,已按照汇票的式样,模仿票据的笔迹、印章模式,利用高科技手段扫描“克隆”了两张汇票。在一看一递之间,真票被早已“克隆”好的票据调包,返回到他们手中的是日期、金额、号码、章戳、钢印非常逼真的“克隆”汇票。

 

  珠海公司利用接待游玩的几天时间,将窃取的70万元真正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顺利兑付提现。待株洲客商因生意未谈成,回到原出票行退票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两笔汇票于7月10日在珠海市斗门县农行营业部兑付,并于7月11日通过电子汇兑系统划付,他们捏在手里的只是两张一文不值的废纸。

 

  这样的“骗局”不时地在人们周围上演,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仅株洲农行2000年就堵住票据诈骗案件5起,涉及金额1897万元。

 

  类似于这些的骗局和陷阱还是有很多实例的,这里就不一一一给大家分析列举了,总之是要提醒大家,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时候尽量谨慎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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