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银行 > 银行利率 > 【个人借贷合同】个人借贷:债主是否要缴纳利息税

【个人借贷合同】个人借贷:债主是否要缴纳利息税

时间:2019-01-11   来源:银行利率   点击:

个人借贷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约定借款利息,约定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多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出现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的利息。借款人和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并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发布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比例税率,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

  此办法出台后,一些惟利是图的人纷纷将银行储蓄转向民间借贷,以逃避征收利息税

  。因为民间借贷范围广、隐蔽性强,难于控制和掌握,加上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利息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未作出明确规定,以致大量的民间借款利息税流失,这种现象蔓延下去,势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为防止民间借贷利息税的流失,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对此应高度重视,一是尽快出台对民间借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二是对涉诉民间借贷案件已履行的利息,税务部门应与人民法院建立利息税征缴网络;三是加大对利息税征收范围的宣传力度,教育民间借贷债权人主动缴纳利息税,履行法定义务;四是在税务基层站所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制度,对不予登记者,其借贷关系中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在民间借贷中,我们经常遇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现象。表面看,出借方先将利息收回好象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其实该做法直接损害的就是出借方的利益(如果出借方有投资的目的)。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事先扣除利息实际等于减少计算利息的本金。

  民间借贷需不需要缴纳利息税,江苏省海安县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债务纠纷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认定。

  王力(化名)是一家开发公司的经理。2001年,他以公司名义向朋友李强(化名)借了一笔数目不小的钱,约定借期为两年,利率按银行贷款的3倍计算。2003年,借款到期,经核算李强应得利息30万元。但王力却提出,开发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应为李强代扣代缴利息个人所得税6万元,决定向李强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24万元。不久,开发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出具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因为利息数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强将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强借钱给被告开发公司,虽是民间借贷关系,但也从开发公司处取得了利息,依法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为利息总额的20%,遂判令开发公司给付李强利息24万元。


推荐内容

推荐文章

栏目导航

友情链接

网站首页
股票
原油
银行
理财
外汇
投资
知识
贷款
房产
期货
新闻

copyright 2016-2018 股票财经资讯网|股票行情财经门户保留所有权 京ICP备16025527号 免责声明:网站部分内容转载至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