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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与利息支出|借款利息与利息调解的计算规定

时间:2019-01-20   来源:银行利率   点击:

一、新准则引入了“利息调整”的概念

长期借款的核算引入了“利息调整”的概念。此处的“利息调整”并非是日常所说的“银行利息的调整”。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的初始产生额是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本金和借款所实际收到款项产生的差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负债分为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对于其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二、长期借款核算时明细账的设置发生了变化

从新旧准则的比较来看,原先在“长期借款”总账下设置“本金”和“应计利息”,而在《准则指南》中,长期借款的核算可按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分别“本金”、“利息调整” 等进行明细核算,取消了“应计利息”明细账,增设了“利息调整”明细账。

笔者认为,取消“应计利息”明细账有所不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计提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应付未付的利息,无论是一次到期还本付息还是分期付息,其账务处理在《准则指南》中都是贷记“应付利息” 科目。“应付利息”是总账账户,是流动负债性质的账户。而《准则指南》对“应付利息”的核算范围是这样规定的:“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这说明《准则指南》的前后规定有矛盾。如果长期借款的付息方式是分期付息的,计提的利息贷记“应付利息”。但如是一次到期还本付息的,计提的利息贷记“应付利息”显然不妥,而应当在“长期借款”总账下设置 “应计利息”明细账进行核算。

三、利息与利息调整的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长期借款利息费用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利息费用应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科目。

(一)利息费用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

例:

(二)利息费用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

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那么,如果不考虑其他情况,长期借款的各项辅助费用的存在将导致其实际利率大于合同约定利率。以上题为例,运用插入法计算该长期借款的实际利率为8.39%。借款利息费用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取得借款时的账务处理和每年初支付利息与前述相同。每年底计算的应付利息、利息费用及摊销的利息调整金额见上表。

可以看出,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利息费用进行核算时,产生的“利息调整”在借款期限内摊销完毕,由于“利息调整”的存在引起对资产或损益的影响也在借款期限内确认。在采用合同约定的利率时,由于利息费用和应付利息的计算均采用合同约定利率,“利息调整”并未在借款期限内摊销,而是在归还借款本金时一并冲销。可见,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采用合同利率确定的利息费用虽然简化了计算工作,但也使“利息调整”的存在引起对资产或损益的影响集中在借款到期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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