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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款贷款利率|民间私人贷款贷款利率标准规定

时间:2019-01-13   来源:个人贷款   点击:

目前民间有很多私人的贷款性质产品出现,导致也有很多不懂其中规定的朋友们受到利益诱惑而上当受骗或反而吃亏,究其原因,多数是对民间私人贷款利率的标准不明确,以及贷款合同没有看清楚等原因。

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主要遵循以下三原则:无息推定原则、合理利率原则以及不保护复利原则。《合同法》对民间利息的规定主要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无息推定原则

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该项原则,应当说是合同法在立法上的一大突破。合同法施行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都是保护贷款人获得利息的权益,按照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作了根本性的改变。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合同法的规定,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虽不利于公平地保护贷款人的权益,但有利于推动互助友爱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建立。

合理利率原则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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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合同法生效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其第211条规定确认当事人之间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时,因当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具体确定,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不保护复利原则

不保护复利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由此可见,我们如果在操作民间私人贷款时,无论是贷款方还是放款方,都要明白,当利率超出一定的界限时,就不再法律保护,更多的就是你是否信任于对方了。一旦发生分歧,问题是很难解决的,所以,在进行私人交易时,一定要对民间私人贷款贷款利率标准规定有所明确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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