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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运作]民间资本或将设立自担风险式银行

时间:2019-01-19   来源:金融知识   点击:

将适当放宽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尽快启动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打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通道,建立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是增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促进竞争的有效途径。”

《意见》表示,将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无独有偶,此前银监会发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版征求意见稿),拟修订2006年版中的中资银行设立办法。国务院于7月5日发布“金融十条”,提出了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13年上半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也提到,下半年要试办自担风险的民营金融机构。
8月9日,中关村管委会宣布,将支持企业发起设立一家民营银行—中关村银行,该银行主要为科技型、创业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全面、快捷、低成本金融服务,以及基于创新信用机制和大数据运用。
此外,在“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方面,意见提出,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是解决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比例过低、渠道过窄的必由之路。未来将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完善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适当放宽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尽快启动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
《意见》提出,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小微企业改制、挂牌、定向转让股份和融资,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小微企业提供挂牌公司推荐、股权代理买卖等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适时出台定向发行、并购重组等具体规定,支持小微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活动。同时,将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积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等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促进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融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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